第12條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二、運轉再訓練紀錄及測驗及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