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三章 特種基金之保管、運用及考核
特種基金之設立於完成預算程序後,主管機關應即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並送立法院。
前項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屬於撥充國營事業機關股本或資本之各類營業基金,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得不另訂定。
前項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屬於撥充國營事業機關股本或資本之各類營業基金,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得不另訂定。
前條所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設立之目的。
二、基金之性質。
三、管理機關。
四、基金來源。
五、基金用途。
六、預、決算處理程序。
七、財務事務處理程序。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九、其他有關事項。
一、基金設立之目的。
二、基金之性質。
三、管理機關。
四、基金來源。
五、基金用途。
六、預、決算處理程序。
七、財務事務處理程序。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九、其他有關事項。
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依法設立之信託基金,每年應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由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
依法設立之信託基金,每年應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由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
各特種基金盈(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之原則如下:
一、營業基金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
三、營業及信託基金以外特種基金之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項目如下:(一)賸餘分配:1填補歷年短絀。
2提列公積。
3撥充基金或解繳國庫。
4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5未分配賸餘。
(二)短絀填補:1撥用未分配賸餘。
2撥用公積。
3折減基金。
4國庫撥款填補。
5待填補短絀。
一、營業基金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
三、營業及信託基金以外特種基金之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項目如下:(一)賸餘分配:1填補歷年短絀。
2提列公積。
3撥充基金或解繳國庫。
4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5未分配賸餘。
(二)短絀填補:1撥用未分配賸餘。
2撥用公積。
3折減基金。
4國庫撥款填補。
5待填補短絀。
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度得為一致之規定。
各特種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運用情形,應切實督導考核;其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特種基金有關收支之執行成效,得由審計部、財政部或中央主計機關依法隨時實地調查。
特種基金之決算,應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