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二章 特種基金之設立 條文:第5~6條(共 2 條) 法規: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全文 第5條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基金來源及運用範圍,層請行政院核准。但法律、條約、協定、契約、遺囑等已有明定者,不在此限。 第6條前條經行政院核准設立之特種基金,均應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