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二章 特種基金之設立

條文:
第5~6條(共 2 條)
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基金來源及運用範圍,層請行政院核准。
但法律、條約、協定、契約、遺囑等已有明定者,不在此限。
前條經行政院核准設立之特種基金,均應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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