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特種基金盈(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之原則如下:一、營業基金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二、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三、營業及信託基金以外特種基金之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項目如下:(一)賸餘分配:1填補歷年短絀。2提列公積。3撥充基金或解繳國庫。4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5未分配賸餘。(二)短絀填補:1撥用未分配賸餘。2撥用公積。3折減基金。4國庫撥款填補。5待填補短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