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結構部分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三節 荷重

條文:
第11~17條(共 7 條)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吊籠之自重。
二、積載荷重。
三、升降慣性力。
四、走行慣性力。
五、風荷重。
六、地震荷重。
吊籠工作台不能水平移動者,前項第四款得不列入計算;如設置於室內者,前項第五款得不列入計算。
積載荷重係指作用於工作台底板中心之集中荷重,其值應為下式計算結果以上:W=75(A+1),式中之W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W:積載荷重(公斤)。
A:工作台底板面積(平方公尺)。
椅式吊籠之積載荷重應為一百公斤以上。
升降慣性力係指吊籠垂直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Fv=(0.15+0.0025u)(Wd1+W)g,式中之Fv、u、Wd1、W及g分別表示下列之值:Fv:升降慣性力(牛頓)。
u:升降速率(公尺/分)。
Wd1:升降部分之自重(公斤)。
W:積載荷重(公斤)。
g: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走行慣性力係指吊籠水平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Fh=0.05(Wd2+W)g,式中之Fh、Wd2、W及g分別表示下列之值:Fh:走行慣性力(牛頓)。
Wd2:走行部分之自重(公斤)。
W:積載荷重(公斤)。
g: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F=qCA,式中之F、q、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F:風荷重(牛頓)。
q:速度壓(牛頓/平方公尺)。
C:風力係數。
A:受風面積(平方公尺)。
前項之速度壓值係相對於下表風作用方向,以同表右欄之計算式計算:┌─────┬──────────────────┐│風作用方向│q之計算式│├─────┼──────────────────┤│水平方向│q=83^4√h│├─────┼──────────────────┤│垂直方向│q=21^4√h│├─────┴──────────────────┤│備註:││1.式中之h值係表示吊籠自地面起算受風面之高度(││公尺),高度未滿15公尺者,以15計算。
││2.速度壓q值之計算式,係以風速在水平方向為每秒││16公尺,在垂直方向者為每秒8公尺計算導出。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受風面之種類│風力係數│├──────┬────────────┼────┤│平面椼架(鋼│W1:未滿0.1│2.0││管製平面椼架├────────────┼────┤│除外)構成之│W1:0.1以上,未滿0.3│1.8││面├────────────┼────┤││W1:0.3以上,未滿0.9│1.6││├────────────┼────┤││W1:0.9以上│2.0│├──────┴────────────┼────┤│平板構成之面│1.1│├──────┬────────────┼────┤│圓筒面或鋼管│W2:未滿3│1.1││製之平面椼架├────────────┼────┤│構成之面│W2:3以上│0.7│├──────┴────────────┴────┤│備註:表中之W1、W2分別表示:││1.W1:充實率,係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面(係指││迎風之受風面,以下同)面積之比值。
││2.W2: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乘度壓(牛頓││/平方公尺)之平方根值。
圓筒面係包括卸放用鋼索││與電纜等。
│└────────────────────────┘第一項規定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依下列各式計算:
一、二受風面重疊時:A=A1+A2+A12二、三受風面重疊時:A=A1+A2+A12+A3+A4,式中之A、A1、A2、A12、A3及A4分別表示下列之值:A:總受風面積(平方公尺)。
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平方公尺)。
A2:第二受風面之未重疊部分之投影面積(平方公尺)。
A12:第一、二兩受風面之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六十(平方公尺)。
A3:為第三面以下各面與各該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五十(平方公尺)。
A4:為第三面以下各面未重疊部分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地震荷重為相當於吊籠之自重及積載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荷重,同時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及走行慣性力之組合。
二、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走行慣性力及風荷重之組合。
三、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風荷重及地震荷重之組合。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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