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結構部分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節 容許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容許彎曲壓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σta=F/1.7σca=σtaσba=σtaτ=σta/σda=1.42σta式中之F、σta、σca、σba、τ及σd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F: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1.2。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容許彎曲壓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1.2。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容許彎曲壓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及其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λ≦Λ時σk=1.7{1-(1-θ)(λ/Λ)2}σca/μλ>Λ時σk=0.68θσca/(λ/Λ)2式中之σk、σca、θ、λ、Λ及μ分別表示下列之值:σk: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θ:鋼材為0.6,鋁合金為0.4。
λ:有效細長比。
Λ:界限細長比,依下式計算:┌───Λ=│π^2E,式中之π、E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θF┘π:圓周率。
E:縱彈性係數。
F: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
2.抗拉強度除以1.2。
μ:安全率,依下式計算:1.鋼材:μ=1.7+0.8(λ/Λ)22.鋁合金材料:μ=1.7{0.9+0.6(λ/Λ)}。
但μ的數值未超過1.7時,以1.7計。
σca:容許抗壓應力。
θ:鋼材為0.6,鋁合金為0.4。
λ:有效細長比。
Λ:界限細長比,依下式計算:┌───Λ=│π^2E,式中之π、E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θF┘π:圓周率。
E:縱彈性係數。
F: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
2.抗拉強度除以1.2。
μ:安全率,依下式計算:1.鋼材:μ=1.7+0.8(λ/Λ)22.鋁合金材料:μ=1.7{0.9+0.6(λ/Λ)}。
但μ的數值未超過1.7時,以1.7計。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焊接效率││焊接│鋼材種類├───┬───┬───┬───┤│方式││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對接│A│0.84│0.945│0.84│0.84│├──┼────┼───┼───┼───┼───┤│焊接│B│0.80│0.90│0.80│0.80│├──┼────┼───┼───┼───┼───┤│對接│A│0.84│0.84│-│0.84│├──┼────┼───┼───┼───┼───┤│焊接│B│0.80│0.80│-│0.80│├──┴────┴───┴───┴───┴───┤│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1.符號A:為CNS2947規定之鋼材、CNS4435規││定之STK490鋼材、CNS7141規定之STKR490││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母材厚度(公厘)│補強層高度(公厘)│├─────────┼─────────┤│12以下│1.5│├─────────┼─────────┤│超過12至25以下│2.5│├─────────┼─────────┤│超過25│3.0│└─────────┴─────────┘
┌──┬────┬───────────────┐│││焊接效率││焊接│鋼材種類├───┬───┬───┬───┤│方式││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對接│A│0.84│0.945│0.84│0.84│├──┼────┼───┼───┼───┼───┤│焊接│B│0.80│0.90│0.80│0.80│├──┼────┼───┼───┼───┼───┤│對接│A│0.84│0.84│-│0.84│├──┼────┼───┼───┼───┼───┤│焊接│B│0.80│0.80│-│0.80│├──┴────┴───┴───┴───┴───┤│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1.符號A:為CNS2947規定之鋼材、CNS4435規││定之STK490鋼材、CNS7141規定之STKR490││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母材厚度(公厘)│補強層高度(公厘)│├─────────┼─────────┤│12以下│1.5│├─────────┼─────────┤│超過12至25以下│2.5│├─────────┼─────────┤│超過25│3.0│└─────────┴─────────┘
吊籠工作台底板使用鋁合金材枓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σba=F/1.7,式中之σba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σba:容許彎曲應力。
F:取下列之任一較小值者:1.降伏強度。
2.抗拉強度除以1.2。
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值以下:┌─────────────┬──────────┐│木材之種類│容許彎曲應力值│││(牛頓/平方公厘)│├─────────────┼──────────┤│赤松、黑松、美國松│9.5│├─────────────┼──────────┤│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9.0│├─────────────┼──────────┤│鐵杉、美國鐵杉│8.5│├─────────────┼──────────┤│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7.5││杉、美國杉、針樅││├─────────────┼──────────┤│橡樹│13.0│├─────────────┼──────────┤│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10.0│├─────────────┼──────────┤│柳安│8.0│├─────────────┼──────────┤│大花羯布羅香、龍腦香│11.0│└─────────────┴──────────┘
F:取下列之任一較小值者:1.降伏強度。
2.抗拉強度除以1.2。
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值以下:┌─────────────┬──────────┐│木材之種類│容許彎曲應力值│││(牛頓/平方公厘)│├─────────────┼──────────┤│赤松、黑松、美國松│9.5│├─────────────┼──────────┤│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9.0│├─────────────┼──────────┤│鐵杉、美國鐵杉│8.5│├─────────────┼──────────┤│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7.5││杉、美國杉、針樅││├─────────────┼──────────┤│橡樹│13.0│├─────────────┼──────────┤│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10.0│├─────────────┼──────────┤│柳安│8.0│├─────────────┼──────────┤│大花羯布羅香、龍腦香│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