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走行慣性力係指吊籠水平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Fh=0.05(Wd2+W)g,式中之Fh、Wd2、W及g分別表示下列之值:Fh:走行慣性力(牛頓)。Wd2:走行部分之自重(公斤)。W:積載荷重(公斤)。g: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