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結構部分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節 容許應力

條文:
第7~14條(共 8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之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σta=σaσaσca=──1.15σbat=σtaσtaσbat=──1.15σaτ=──√3σda=1.42σa式中之σa、σta、σca、σbat、σbac、τ及σd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σa:取下列任一較小者:1.降伏點或降伏強度除以一‧五。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一‧八。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支持樑、拉條(牽索除外)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使用第四條第一項鋼材之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之值,應在其抗拉強度除以三.○所得之值以下。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λ<20時,σk=σca120≦λ≦200時,σk=─σcaω式中之σk、σca、ω及λ分別代表下列之值:σk: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如附表規定。
λ:有效細長比。
。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不得大於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焊│鋼│焊接效率││接│材├──────┬──────┬──────┬─────┤│方│種│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式│類││││力│├─┼─┼──────┼──────┼──────┼─────┤│對│A│0.84│0.945│0.84│0.84││接├─┼──────┼──────┼──────┼─────┤│焊│B│0.80│0.90│0.80│0.80││接││││││├─┼─┼──────┼──────┼──────┼─────┤│填│A│0.84│0.84│–│0.84││角├─┼──────┼──────┼──────┼─────┤│焊│B│0.80│0.80│–│0.80││接││││││├─┴─┴──────┴──────┴──────┴─────┤│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1.符號A:為CNS2947規定之鋼材、CNS4269規定之鋼材、CNS││4435規定之STK490鋼材、CNS7141規定之STKR490鋼材││、CNS4437規定之18種鋼材、CNS13812規定之SN400B、SN││400C、SN490B、SN490C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2.符號B:表示符號A以外之鋼材。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值,得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規定高度以下時,不在此限。
┌─────────┬─────────┐│母材厚度(公厘)│補強層高度(公厘)│├─────────┼─────────┤│12以下│1.5│├─────────┼─────────┤│超過12,25以下│2.5│├─────────┼─────────┤│超過25│3.0│└─────────┴─────────┘
使用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結構部分之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以及水平動荷重之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最大應力值與最小應力值之比及應力值反復變化次數,確認各該規定之容許應力值。
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荷重狀態二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荷重狀態三或荷重狀態四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升降機於下表所列各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或其但書規定以外之材料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應依下式計算,並依其種類取下表規定之值以上:材料之抗拉強度容許應力=───────安全係數┌────────────────┬─────┐│升降機部分│安全係數值│├─┬──────────────┼─────┤│支│鋼材之部分│3.0││持├──────────────┼─────┤│樑│混凝土部分│7.0│├─┴──────────────┼─────┤│拉條(牽索除外)│3.0│├────────────────┼─────┤│導軌(鋼材製造者除外)│3.0│├────────────────┼─────┤│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3.0│└────────────────┴─────┘
搬器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值以下:┌────────────────┬──────────┐│木材之種類│容許彎曲應力值│││單位:牛頓/平方公厘│├────────────────┼──────────┤│赤松、黑松、美國松│9.5│├────────────────┼──────────┤│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9.0│├────────────────┼──────────┤│鐵杉、美國鐵杉│8.5│├────────────────┼──────────┤│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杉、美│7.5││國杉、針樅││├────────────────┼──────────┤│橡樹│13.0│├────────────────┼──────────┤│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10.0│├────────────────┼──────────┤│柳安│8.0│├────────────────┼──────────┤│大花羯布羅香、龍腦香│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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