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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不得大於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焊│鋼│焊接效率││接│材├──────┬──────┬──────┬─────┤│方│種│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式│類││││力│├─┼─┼──────┼──────┼──────┼─────┤│對│A│0.84│0.945│0.84│0.84││接├─┼──────┼──────┼──────┼─────┤│焊│B│0.80│0.90│0.80│0.80││接││││││├─┼─┼──────┼──────┼──────┼─────┤│填│A│0.84│0.84│–│0.84││角├─┼──────┼──────┼──────┼─────┤│焊│B│0.80│0.80│–│0.80││接││││││├─┴─┴──────┴──────┴──────┴─────┤│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1.符號A:為CNS2947規定之鋼材、CNS4269規定之鋼材、CNS││4435規定之STK490鋼材、CNS7141規定之STKR490鋼材││、CNS4437規定之18種鋼材、CNS13812規定之SN400B、SN││400C、SN490B、SN490C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2.符號B:表示符號A以外之鋼材。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值,得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規定高度以下時,不在此限。
┌─────────┬─────────┐│母材厚度(公厘)│補強層高度(公厘)│├─────────┼─────────┤│12以下│1.5│├─────────┼─────────┤│超過12,25以下│2.5│├─────────┼─────────┤│超過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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