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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之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σta=σaσaσca=──1.15σbat=σtaσtaσbat=──1.15σaτ=──√3σda=1.42σa式中之σa、σta、σca、σbat、σbac、τ及σd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σa:取下列任一較小者:1.降伏點或降伏強度除以一‧五。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一‧八。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支持樑、拉條(牽索除外)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使用第四條第一項鋼材之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之值,應在其抗拉強度除以三.○所得之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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