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結構部分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三節 荷重

條文:
第15~18條(共 4 條)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垂直動荷重。
二、垂直靜荷重。
三、水平動荷重。
四、風荷重。
五、地震荷重。
升降機設置於室內者,前項第四款得不列入計算。
機械室之頂樑、地板或基礎與其承載之設計荷重,不得小於下列二款之和:
一、總負荷,包括地板及其上所支持之機具設備等全部之重量。
二、通過該槽輪或捲胴上全部鋼索或鏈條,在積載荷重時張力之二倍。
機具設備、槽輪等未在升降路正上方時,支持樑及支撐件應依下列規定設計:
一、該基礎須能支持機具設備、槽輪及其他設備連同地板之總重量。
二、槽輪之支持樑及基礎螺栓須能承受各鋼索上荷重垂直及水平分量總值之二倍以上。
三、基礎須能承受各鋼索上張力所生翻轉力矩總值之二倍以上。
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W=qCA,式中之W、q、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W:風荷重(單位:牛頓)q:速度壓(單位:牛頓/平方公尺)C:風力係數A: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前項之速度壓值係相對於下表風之狀態,以同表右欄之計算式計算:┌────────┬─────────────────────┐│風之狀態│q之計算式│├────────┼─────────────────────┤│暴風│q=4004√h│├────────┼─────────────────────┤│非暴風│q=834√h│├────────┴─────────────────────┤│備註:││1.h為升降機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公尺)。
但高度未滿15││公尺者,以15計。
││2.暴風時風速為每秒35公尺以上,非暴風時為每秒16公尺以上。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受風面之種類││風力係數│├──────────┼──────────────┼────┤│平面桁架(鋼管製平面│W1:未滿0.1│2.0││桁架除外)構成之面├──────────────┼────┤││W1:0.1以上,未滿0.3│1.8││├──────────────┼────┤││W1:0.3以上,未滿0.9│1.6││├──────────────┼────┤││W1:0.9以上│2.0│├──────────┴──────────────┼────┤│以平板構成之面│1.2│├──────────┬──────────────┼────┤│圓筒面或鋼管製之平面│W2:未滿3│1.2││桁架構成之面├──────────────┼────┤││W2:3以上│0.7│├──────────┴──────────────┴────┤│備註:表中W1、W2分別表示:││1.W1:充實率,係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係指迎風之受風面,以││下均同)面積之比值。
││2.W2:係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速度壓(牛頓/平方公尺││)之平方根之值。
圓筒面包括鋼索等。
│└──────────────────────────────┘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
如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依下列各式計算:
一、二受風面重疊時:A=A1+A2+A12二、三個以上受風面重疊時:A=A1+A2+A12+A3+A4,式中之A、A1、A2、A12、A3及A4分別表示下列之值:A:總受風面積。
(平方公尺)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
(平方公尺)A2:第二受風面之未重疊部分之投影面積。
(平方公尺)A12:第一、二兩受風面之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六十。
(平方公尺十)A3:第三面以下各面與各該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五十。
(平方公尺)A4:第三面以下各面未重疊部分面積之和。
(平方公尺)
地震荷重為相當於升降機之垂直動荷重及垂直靜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荷重,同時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