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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結構部分所用材料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荷重組合計算:┌────┬─────────────────────────┐│荷重狀態│荷重之組合│├────┼─────────────────────────┤│一│ψD×垂直靜荷重+ψL×垂直動荷重│├────┼─────────────────────────┤│二│ψD×垂直靜荷重+ψL×垂直動荷重+ψL×[(水平動│││荷重+風荷重(暴風時除外))│├────┼─────────────────────────┤│三│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暴│││風時之風荷重│├────┼─────────────────────────┤│四│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地│││震荷重│├────┴─────────────────────────┤│備註:表中ψD為靜荷重係數、ψL為動荷重係數,分別為下列之值││:││1.工程用升降機之ψD取1.1以上,ψL取1.25以上。
││2.非工程用升降機之ψD及ψL,應分別依該升降機之種類、載重率││、運轉時間率、額定速率、衝擊及結構部分形狀取其對應之值。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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