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五章 俸級

條文:
第96~104條(共 9 條)

第一節 薪級

本機關己等以上人員等級薪額規定如下(民國十九年呈奉行政院核准)。
己等甲丙級為助理員,丁己級為甲級雇員。
乙級雇員列為庚等一至七級,月給薪水三十元至六十元,每級五元,公役人等列為辛等一至十一級,月給工資二十元至四十元,每級二元。
本機關委用各等人員,除經甄用考試錄取者應照本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敘級外,一律給予各該等初級薪俸。

第二節 津貼

甲等人員每月得按薪額差別,支給公費,其數目如左:
調差人員得照左列數目及份數支給調差津貼:
一、在本省內調動者,發給一份。
二、鄰省間調動者,發給一份半。
(凡內地輪船火車可直達至鄰省服務地點者,以本省論)。
三、距離不滿二百公里間之調動,無論本省或鄰省,均發給半份。
四、調動路程通過一省以上者,發給二份。
人員出差或調差,在途期間得按其等級發給每日旅行津貼,其數目另行規定。
暫調人員除在途期間外,並得自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按日給旅行津貼,以九十日為限前三十日全數,後六十日半數。
奉鹽務總局命令,在指定地點聽候調派職務者,得支領本俸全數,並支領每日旅行津貼之半數。
但奉令停職聽候後命人員,不適用此項規定。
擢升戊等及以上人員追溯補發旅行津貼之差額時,應由鹽務總局核准,己等及以下者由各區核准,均自升補令發之日起算。

第三節 年功加俸

乙等及以下人員辦事得力,品行端正,敘列本等最高級後,得於每滿二年之最近季首依照左表核給年功加俸,但不得超過規定最高次數:甲等人員年功加俸,比照中央簡任官年功加俸規定辦理。
人員年功加俸之核給彙報,比照本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
已支有年功加俸人員奉准升等時,其原支年功加俸仍予照支,作為正薪之一部份,並得計算養老金等利益。
奉准升等人員,同時不得晉支年功加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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