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俸級

鹽務人事規則 第一節 薪級

條文:
第96~97條(共 2 條)
本機關己等以上人員等級薪額規定如下(民國十九年呈奉行政院核准)。
己等甲丙級為助理員,丁己級為甲級雇員。
乙級雇員列為庚等一至七級,月給薪水三十元至六十元,每級五元,公役人等列為辛等一至十一級,月給工資二十元至四十元,每級二元。
本機關委用各等人員,除經甄用考試錄取者應照本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敘級外,一律給予各該等初級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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