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俸級 鹽務人事規則 第一節 薪級 條文:第96~97條(共 2 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全文 第96條本機關己等以上人員等級薪額規定如下(民國十九年呈奉行政院核准)。己等甲丙級為助理員,丁己級為甲級雇員。乙級雇員列為庚等一至七級,月給薪水三十元至六十元,每級五元,公役人等列為辛等一至十一級,月給工資二十元至四十元,每級二元。 第97條本機關委用各等人員,除經甄用考試錄取者應照本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敘級外,一律給予各該等初級薪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