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俸級 鹽務人事規則 第三節 年功加俸 條文:第103~104條(共 2 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全文 第103條乙等及以下人員辦事得力,品行端正,敘列本等最高級後,得於每滿二年之最近季首依照左表核給年功加俸,但不得超過規定最高次數:甲等人員年功加俸,比照中央簡任官年功加俸規定辦理。人員年功加俸之核給彙報,比照本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 第104條已支有年功加俸人員奉准升等時,其原支年功加俸仍予照支,作為正薪之一部份,並得計算養老金等利益。奉准升等人員,同時不得晉支年功加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