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條乙等及以下人員辦事得力,品行端正,敘列本等最高級後,得於每滿二年之最近季首依照左表核給年功加俸,但不得超過規定最高次數:甲等人員年功加俸,比照中央簡任官年功加俸規定辦理。人員年功加俸之核給彙報,比照本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