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質」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1. 雜質:指非預期而存在於化學物質中之成分,源自化學物質原料、反應過程中次要反應或不完全反應;化學物質中之不純物亦屬雜質。
    最終化學物質中出現之雜質,其為非刻意加入,亦不會增加該化學物質之商業價值。
    但單一雜質成分含量,不得超過該化學物質之重量百分之十,多重雜質成分總量,不得超過該化學物質之重量百分之二十。
  2. 雜質:指回收、處理業所回收處理之廢棄物中,非依規定分類或非屬該項應回收廢棄物之物質。
  3. 雜質:指非預期而存在於化學物質中之成分,源自化學物質原料、反應過程中次要反應或不完全反應;化學物質中之不純物亦屬雜質。
    在最終化學物質中出現之雜質,其為非刻意加入,亦不會增加該化學物質之商業價值。
    單一雜質成分含量不得超過該化學物質之重量百分之十;多重雜質成分總量不得超過該化學物質之重量百分之二十。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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