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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開」開頭
開放空間
「開放空間」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3條
開放空間
: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下列空間: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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