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室」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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