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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重」開頭
重造發動機
「重造發動機」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條
重造發動機
:指使用新零件或以符合新零件容差及限制或經民航局核准加大或縮小尺寸之舊零件,並依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從事拆解、檢查、修理及組裝,且以等同新產品之容差及限制進行測試之舊發動機。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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