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的法律定義

4 部法規
  1. 危險物品:指依國際危險品海運準則分類及定義具危險性之物品。
  2. 危險物品:係指歸屬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6864危險物運輸標示之危險物品、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
  3. 危險物品: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之物質。
  4. 危險物品:指民航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物品或物質。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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