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公民營事業:指依本辦法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並依公司法設立,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經營業務,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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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其營業項目具有辦公室、廠房、大型商用不動產之開發租售或其相關業務,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或財團法人。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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