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機場」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備用機場:指列於飛航計畫中以備擬降落機場不能降落而改降之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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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機場:包括以下三種:
(一)起飛備用機場:指航空器於起飛後因需要降落而當時原起飛機場不適合降落之備用機場。
(二)航路備用機場:指航空器在飛航中遇到異常或緊急狀況之備用機場。
(三)目的地備用機場:指目的地機場因不能或不適合降落之備用機場。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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