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元件」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設備元件:指泵浦、壓縮機、氣體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閥、法蘭、槽車物料管線之連接頭或其他與製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
    但流經該設備元件之流體中,其揮發性有機物重量比小於百分之十者,或屬於真空設備元件者,或設備元件埋於地下無法量測者,不在此限。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設備元件」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