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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設」開頭
設備元件
「設備元件」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設備元件
:指泵浦、壓縮機、氣體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閥、法蘭、槽車物料管線之連接頭或其他與製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
但流經該設備元件之流體中,其揮發性有機物重量比小於百分之十者,或屬於真空設備元件者,或設備元件埋於地下無法量測者,不在此限。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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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索引
揮發性有機物
新設污染源
既存污染源
槽車
重合槽或聚合槽
脫除設備
脫除設備後端之所有排放源
裝載操作設施
揮發性有機液體
裝載操作
氣密狀態
止漏型接頭
初檢測值
背景濃度值
淨檢測值
輕質液
低洩漏型式設備元件
密閉式取樣系統
預防性防蝕材料
密閉設備
儲槽排氣密閉收集系統
實際蒸氣壓
廢水處理設施
廢水收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