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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廢」開頭
廢水收集系統
「廢水收集系統」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行政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廢水收集系統
:指具有收集、輸送及貯留廢水功能之單元設備,包括箱涵、人孔及廢水坑等單元。
行政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廢水收集系統
:指處理聚氯乙烯製程產生廢水之收集系統,具有收集、輸送及貯留廢水功能之單元設備。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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