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指依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設立或監督之本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及外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營業之分支機構;所稱其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指本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包括分行、辦事處、分公司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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