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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停」開頭
停止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
「停止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停止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
:指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自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時起,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如有溢領金額,應予追回。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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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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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
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受其扶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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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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