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停止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指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自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時起,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如有溢領金額,應予追回。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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