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算。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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