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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旅」開頭
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
「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
: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算。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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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索引
人民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
情報機關
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受其扶養之人
停止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
非法漁業行為
主管機關
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
幣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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