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勞動部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雇主。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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