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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3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勞動部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