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4條 …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來臺投資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6條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經財政部許可,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有業務上之直接往來。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在大…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1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違反財政部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處行為負責人三年以下…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0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指依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設立或監督之本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及外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營業之分支機構;所稱其在臺灣地區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