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定位發報機」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緊急定位發報機:指能於感應失事碰撞後以自動或手動方式發射特定頻率及特別訊號之儀器,包括下列四種:
    (一)自動固定式:永久固定於航空器上,失事碰撞後即自動啟動之緊急定位發報機。
    (二)自動便攜式:固定於航空器上但可以快速從航空器拆下,失事碰撞後即自動啟動之緊急定位發報機。
    (三)自動施放式:固定於航空器上,失事碰撞後即自動施放並啟動之緊急定位發報機。
    其自動施放亦可以水壓感測器或手動方式啟動。
    (四)手動求生式:放置於航空器上遇緊急情況時便於取用之處,由求生者以手動方式啟動之緊急定位發報機。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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