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器具」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簡易器具:電氣元件或簡單構造之元件組合。
    具有明確定義之電氣參數,且不會輸出超過一‧五伏特之電壓、一百毫安培之電流及二十五毫瓦特之能量者,或被動元件之散熱能量不會超過一‧三瓦特,且與其使用電路之本質安全相容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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