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指非金融機構之實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前一會計年度之股利、利息、租金、權利金、金融資產交易增益、貨幣匯兌增益或其他非積極營業活動產生收入之合計數未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且於該期間內持有用於取得該非積極營業活動收入之資產,未達其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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