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支出」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研究支出:指為資源回收再利用,而從事有關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研究單位專門從事研究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
(二)生產單位為改進原有機器設備效能、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改善儀器之性能、現有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發展新原料或組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及廢熱之再利用及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
(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四)專供研究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
(五)專供研究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六)專為研究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七)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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