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失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短期失能:指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骨科、復健科、運動醫學科或其他相關科別之醫師診斷,直接且完全因意外傷害或猝發疾病致其短期無法從事該結果發生前所從事之運動類別及原有工作。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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