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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13條 …。除前項保險範圍外,各籌組單位得依賽會性質與需要,為選手投保短期失能等保險項目。保險經費得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23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
  3. 行政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2條 …、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選手之隨隊人員。三、參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指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於培訓、參賽時或其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以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四、短期失能:指經全民健康保險…
  4. 行政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之基準如下:一、短期失能:新臺幣十萬元。二、身心障礙:(一)輕度:新臺幣二十萬元。(二)中度:新臺幣五十萬元。(三)重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四)極重度:新臺幣二百萬元。三、死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5. 行政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5條 領受短期失能或身心障礙慰問金之日起六個月內,因同一事故致身心障礙或等級加重或死亡者,按加重等級或死亡慰問金基準,補足慰問金。
  6. 行政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7條 慰問金由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隊職員及領受權人自短期失能診斷、身心障礙鑑定或死亡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短期失能診斷書、身心障礙鑑定書或死亡證明書,送由所屬特定體育團體函轉本部核定發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補足慰問金者,自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