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空地」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永久性空地:指下列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不包括道路):
(一)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戲場、河川、綠地、綠帶及其他類似之空地。
(二)海洋、湖泊、水堰、河川等。
(三)前二目之河川、綠帶等除夾於道路或二條道路中間者外,其寬度或寬度之和應達四公尺。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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