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毒性化學物質:指依毒管法公告列管之物質。
  2. 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
    其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三)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四)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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