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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
二、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法)及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所規定之計畫摘要及查閱方式等相關資料及訊息。
前項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依毒管法公告列管之物質。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並定期更新,其內容如下:一、物質辨識資料表。
二、物性、化性與災害資料。
三、防災設備。
四、中毒之症狀。
五、急救方式。
六、救災方式及災後處理。
新增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後半年內,編撰該新增毒性化學物質之防救資料,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將計畫摘要放置地點、查閱方式之相關訊息,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或公布欄。
前項計畫摘要內容如下:一、場所基本資料。
二、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料對象,指運作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數量達大量運作基準,或運作總量符合下列規定:一、氣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
二、液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十公噸以上。
三、固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一千二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四十公噸以上。
第二條及前項所定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及大量運作基準,依毒管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