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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將計畫摘要放置地點、查閱方式之相關訊息,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或公布欄。
前項計畫摘要內容如下:一、場所基本資料。
二、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料對象,指運作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數量達大量運作基準,或運作總量符合下列規定:一、氣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
二、液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十公噸以上。
三、固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一千二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四十公噸以上。
第二條及前項所定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及大量運作基準,依毒管法及其相關法規命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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