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並定期更新,其內容如下:一、物質辨識資料表。二、物性、化性與災害資料。三、防災設備。四、中毒之症狀。五、急救方式。六、救災方式及災後處理。新增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後半年內,編撰該新增毒性化學物質之防救資料,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