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下降實際高度」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最低下降實際高度:指於非精確進場或環繞進場時,如無所需之目視參考,不應再行下降之實際高度;非精確進場最低下降實際高度,係參考機場標高,或當跑道頭標高低於機場標高二公尺(七呎)以上時參考跑道頭標高所得之高度;環繞進場最低下降實際高度係參考機場標高。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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