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困難者」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收回困難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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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困難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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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困難者:指放款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放款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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