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望收回者」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可望收回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者。
-
可望收回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者。
-
可望收回者:指放款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放款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放款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放款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可望收回者」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