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予注意者」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1. 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或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者。
  2. 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或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者。
  3. 應予注意者:指放款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放款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或放款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放款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或放款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放款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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