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律名詞解釋
「志」開頭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行政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行政
志願服務法
第3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
教育業務
志工
志願服務團隊
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者
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