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2.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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