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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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3條 …。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5條 …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6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8條 …畫備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9條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0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1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2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5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6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7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8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9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主管機關及目…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2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3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4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 行政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3條 …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六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七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中央主…
-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2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3條 …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5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前項名冊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6條 …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7條 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8條 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請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發給紀錄冊。
-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9條 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一、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三、加蓋登錄人名章。
-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10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11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 行政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5條 …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二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三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四月底前送本部辦理。志願…
- 行政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8條 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隊符合第六條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填具推薦書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公告規定期間內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社會局(處)辦理。衛生局、社會局(處)得…
- 行政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有關之工作。二、文化志工:指志願參與文化業務服務者。三、文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推展文化業務之機關(構)、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 行政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