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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志」開頭
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志願服務法
第3條
志願服務
: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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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者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