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志願服務」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