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教育業務:指有關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等工作。二、志工:志願參與教育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三、志願服務團隊:十人以上志工組成一隊,志願參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並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備查在案者。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